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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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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深圳法院充分运用协调和解机制解决行政纠纷
2008/08/28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826次   
关键词:

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服务大局、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重要职能,积极运用协调和解机制妥善处理行政纠纷,取得良好效果。上半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07宗,其中通过协调和解撤诉的有82宗,占39.61%;执结非诉执行案件275宗,其中通过协调和解撤回申请的有97宗,占35.27%,通过协调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有88宗,占32%。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和谐理念。通过年初全市法院院长会议明确行政审判工作的新要求,强调要积极推广以协调方式处理行政案件,克服就案办案倾向,努力实现行政审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结合"大学习、大讨论"等活动,进一步深化对广大干警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导广大行政审判法官坚持"息诉服判、案结事了"的"硬道理",自觉运用协调和解机制解决行政争议。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加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联系与沟通,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庭审观摩、联合调研、提出司法建议等形式,强化两级法院与行政机关良性互动机制,及时交流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促进其依法行政。高度重视和加强行政相对人的思想工作,要求行政审判法官处理矛盾复杂案件要主动与行政相对人沟通,多做思想疏导工作,增进原告对行政机关的理解和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疏缓对立情绪,有效化解矛盾。注重案后协调,在运用协调方式处理行政案件的同时,确保当事人之间和解协议的内容得以实现,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三是主动汇报情况,积极争取党委和人大支持。及时向党委和人大反映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成效和遇到的困难,积极争取党委和人大的领导和支持。对疑难复杂案件,请求党委和人大出面召开协调会,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为依法处理案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如在曹某某与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车辆监管行为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分歧太大,主审法官多次协调处理该案未果。后市政法委召开市中院、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两次召开协调会,专门研究协调此案,案件最终在历时五年之后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后撤诉而结案,避免了上访事件的发生。            (据中院行政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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