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03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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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005年,宝安
法院平均每年受理43件涉劳务工或劳动监察类行政案件,而2006年、2007年分别剧增至266件、355件(其中96.94%是劳动监察类行政案件),出现超常增长态势。今年1-8月,该院仅受理5件涉劳务工行政案件,无劳动监察类行政案件,此类案件又呈急剧下降趋势。该院分析有以下五方面原因:
(一)积累经验、主动作为,劳动行政部门执法能力不断增强。劳动行政部门执法能力不断增强,是劳动监察类行政案件减少的主要原因。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一些新的权力和职责,在具体履行中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完善,引发大量劳动监察类行政诉讼。随着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增强、执法经验的不断积累,相关执法配套措施逐步健全,执法程序逐步规范,执法能力不断增强,今年上半年宝安
法院已无劳动监察类行政诉讼案件。此外,劳动行政部门还转变被动防范的思想,采取主动作为方式,加大监察力度,有效避免了劳动纠纷的发生。
(二)联调机制、劳动仲裁优势,劳动者维权途径多元化。 随着宝安区大调解格局初步建立,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快速维护自己的权益。区委、区政府从司法、城建、信访、劳动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劳动争议联调室,实行劳动争议信访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直通车、一站式"工作模式。今年第一季度宝安
法院参与成功联调的诉外劳动争议案件高达4352宗,其中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13宗,涉及员工1万多人,从源头上化解了劳动纠纷,有效减少了进入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程序的案件。新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使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不收费、处理直接、审理期限缩短、部分裁决实行一裁终局等优势,节约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而且处理问题更加直接便捷,促使许多劳动者放弃劳动监察而转向这些更有效的维权途径。这也是劳动监察类行政案件剧减的重要原因。
(三)引入司法协调机制,促进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政。针对劳动行政部门在法律认识、监察程序以及监察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该院在此类案件中引入司法协调机制,采取 "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多次与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专项座谈,邀请劳动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员旁听庭审,双方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促进了劳动行政部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劳动监察的程序,尽可能避免启动诉讼程序。同时,通过畅通沟通渠道,促使其主动纠正错误,采取相关监察措施或补救措施,使部分原告主动撤诉,纠纷得以高效解决。
(四)关爱劳务工,普法宣传力度加大,促进了企业主依法经营、劳动者理性维权。宝安区对劳务工工作高度重视,积极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有效控制了劳动纠纷的增长。该院除多次参加区普法办组织的多针对劳务工进行的普法宣传外,还主动加大劳动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力度,每月深入工厂开展1次以上培训活动,每季度在社区或公共广场举办1次以上法律宣传活动。通过为企业管理者、员工举办培训,引导企业合法用工,推动合法用工环境建设;通过定期在企业密集的社区、公共广场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开展面对面法律宣传、咨询,提高劳动者法律素质,依法理性维权。
(五)多部门联动,部分人员的"挑诉"行为得到控制。针对辖区内部分人员违反规定鼓动劳动者提起劳动行政诉讼谋利,导致当事人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救济,涉劳务工及劳动监察类行政案件激增,影响社会稳定的状况,2007年初宝安区召开由公安、工商、劳动、司法、
法院等多个部门参加的专项行动联席会议,通过十项措施,对非法经营法律服务的劳动争议咨询服务机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公民代理、冒充律师非法执业的无执业证人员进行整顿。宝安
法院积极配合,制定了《宝安区人民
法院关于规范公民
代理人出庭资格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净化了法律服务市场,这也是该类案件大幅度下降的原因之一。
(据宝安
法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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