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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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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罗湖法院采取五项措施完善强制搬迁执行程序
2008/10/16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781次   
关键词:

近日,罗湖法院针对强制搬迁执行措施的特点,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进一步完善强制搬迁执行程序的五项措施: 一是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瑕疵。采取强制搬迁执行措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执行程序,及时送达执行通知书、公告等法律文书,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当事人自动搬离的合理期限。对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要严格审查,应举行听证的要依法组织听证,避免出现程序瑕疵。 二是积极解释疏导,缓解对抗情绪。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双方当事人间的对抗情绪较大。在采取措施前,执行人员应耐心做好说服教育、解释疏导工作,缓解当事人的对抗情绪,使其对自身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一定的认识,为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做好准备。 三是提前拟定预案,应对紧急情况。采取强制搬迁执行措施,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前分析、研判,针对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突发情况,拟定应急预案。如对可能产生暴力抗法事件的,要配备充足的警力,对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必要时可邀请当地的街道办、派出所等机关人员协助执行。 四是审慎实施搬迁,确保依法稳妥规范。强制搬迁时,要维持好现场秩序,对扰乱搬迁现场秩序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可能暴力抗法的人员,果断采取措施予以控制;保护好强制搬迁的财物,对强制搬迁的财物逐一进行清点登记,形成财产清单,由在场见证人员签名,避免丢失;妥善安置搬迁人员及搬迁财物,如为其提供暂时存放财产及居住的地方,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及时予以告知等;对执行开展情况做好书面记录,对执行全过程进行录影,并做好资料备案工作。 五是做好交付工作,防止当事人回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强制搬迁后的交付工作。如申请执行人在场的,直接进行交付,并将情况告知房屋管理处;如申请执行人不在现场的,应在换锁后用封条加以封存,并拍照记录,再责令房屋的管理处进行看管。 (据罗湖法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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