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16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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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盐田
法院对原告深圳市大梅沙倚某阁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某某投资公司)、深圳市大梅沙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实业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
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开发商移交小区资料、建设物业管理用房、补建车位和补建小区泳池过滤系统、清理小区架空层建筑垃圾等诉讼请求,驳回了原告要求建设商业用房、公共垃圾用房、人行步道等诉讼请求。这是《物权法》实施后该院审理的首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经审理查明,倚某阁系由某某投资公司与某某实业公司合作开发建设。经深圳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倚某阁建设的总户数为163户,建筑功能为100%居住,原规划的停车位为82个,未规划人行步道、公共垃圾用房、商业用房和围墙。目前,倚某阁小区建有避雷设施,可使用的车位为45个,该小区没有建设人行步道、公共垃圾用房、商业用房和围墙。2004年12月,倚某阁建成入伙。2005年11月20日,倚某阁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在盐田区住宅局备案。业主入伙前该小区的消防设施和电梯均经验收合格。业主入住后,发现小区部分设施与原设计规划及售楼广告不符,给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遂与开发商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后,倚某阁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对开发商某某投资公司和某某实业公司提起诉讼。
盐田
法院审理后认为,有关经过规划审批并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作为对价的承诺事项,或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尽的义务,开发商应严格依法受此约束。二被告作为倚某阁的建设单位,应依照法律和约定承担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盐田
法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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