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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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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中院执行局首次对虚假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实施拘留
2009/03/09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637次   
关键词:

日前,市中院执行局对一申报财产时隐瞒房产和存款的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这是中院首次对申报财产不实的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href="http://www.chinalawyer.me/BaiKe/LvShiJuJi.aspx?id=58" target="_blank">强制措施。 中院执行局在执行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执行杨某一案时,于2008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杨某依法送达了执行令、民事裁定书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之后,杨某如期提交了财产申报表,申报表上仅申报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某区某栋701房产一项内容。法院后查明:杨某与其妻陈某孺曾于2007年7月19日将两人共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西桃园路北前海花园某栋某房转让给陈某宣;经向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等调查,杨某在上述银行均开设有存款帐户,且有一定数额存款。 中院执行局认为,被执行人杨某没有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且没有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属虚假申报,已构成妨害民事执行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遂决定对杨某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经耐心说服教育,杨某的妻子陈某孺书面同意撤回对其居住的南山区科技园某区某栋701房的执行异议,并同意法院拍卖该房产清偿债务,并承诺在该房产拍卖一个月内自行搬离。拘留期间,杨某充分认识到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不如实申报财产的错误。鉴于杨某认错态度较好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法院提前解除了对杨某的拘留,案件取得重大进展。 (据市中院执行执行一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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