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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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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深圳法院创新内部监督管理模式 出台规定推行廉政监察专员制度
2011/01/06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537次   
关键词: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和省、市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部署要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在试行廉政监察员制度的基础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出台了《关于实行廉政监察专员制度的规定》,全面推行廉政监察专员制度。
    深圳中院领导班子十分重视法院内部的监督管理工作,本着关口前移、重在预防的思路,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不断改革创新监督工作机制。结合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实际,经深入调研、反复论证,深圳中院党组决定实行廉政监察专员制度。廉政监察专员制度对法院内部监督工作进行了重大改革创新,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实行直接领导模式;二是建立集中管理、派驻履职的管理机制;三是实行任期和任期考核制;四是实行工作报告制度;五是实行工作岗位交流制;六是确立监督制约与回避制度。
    廉政监察专员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法院内部监督工作格局,进一步提高了监督实效,实现了内部监督管理模式的创新,对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深圳中院选任产生的4名廉政监察专员已正式投入工作。各区法院也将参照市中院做法,实行廉政监察专员制度。

 
 
 
 
 
 
由著名的刑法专家、教授和刑事辩护律师共同组建。以“专业与高效”打造最专业、最权威、最高效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汇聚全国曾在公、检、法一线工作的知名刑事律师、刑案专家,术有专攻严谨执着而成就其独特品牌,并借助刑法学专家的外脑资源,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法律服务。曾为办理多件国内影响较大的挂牌案件、领导批示的大案、要案,有着广泛的社会信誉。团队律师只对委托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分析和判断,绝不作毫无边际的夸口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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