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7/29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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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对曾任市公路局党委书记、局长、市民政局原局长黄亦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进行
一审宣判:黄亦辉犯
*受*贿*罪,判处
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
有期徒刑五年。
数罪并罚,决定
执行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犯
*受*贿*罪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4717738.27元,港币18442211.46元、美元228861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处没收黄亦辉的其他个人全部财产。
黄亦辉,广东省惠阳县人,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历任深圳市龙华镇镇委书记、宝安区副区长、市公路局党委书记、局长、市民政局局长。
法庭审理查明:
被告人黄亦辉利用其担任深圳市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深圳市民政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林惜兴、陈启雄、钟华南、林木龙、蔡清旭等人谋取或许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计人民币605万元、港币9469361.42元、美金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黄亦辉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经扣除其*受*贿*及违纪所得后,仍有人民币8667738.05元、港币8972850.04元、美金178861元的差额,黄亦辉无法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人黄亦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深圳市公路局副局长、局长、深圳市民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从中收*受*贿*赂人民币605万元、港币9469361.42元、美元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
*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黄亦辉的个人财产及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计人民币8667738.27元、港币8972850.04元、美元178861元,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其行为已构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对
被告人黄亦辉依法应当
数罪并罚。
被告人黄亦辉在纪委调查期间未被司法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 href="http://www.chinalawyer.me/BaiKe/FaLvFaGui.aspx?id=332&pid=66" target="_blank">
强制措施之前,经过教育,主动交代了其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并做了亲笔供述,依法应认定为
自首。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