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23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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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对
被告人许美盛、陈钦松、邱惠科、周映城、吴早桃*拐*卖*儿*童*一案作出一
审判决,*拐*卖*儿*童*团伙主犯许美盛被判处
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团伙主犯陈钦松被判处
死刑,缓期两年
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周映城、吴早桃、邱惠科分别被判处
有期徒刑六年、
有期徒刑五年、
有期徒刑五年,并分别被并处
罚金。
2002年11月至2003年10月间,
被告人许美盛在深圳市草埔、布心、泥岗等地以让其儿子许炎生与儿童玩耍、再诱骗儿童离开的手法,先后拐骗10名3-5岁的儿童到广东省潮阳市金玉镇柳岗六房桥头顶一巷4号
被告人陈钦松家中,经
被告人陈钦松、邱惠科、周映城、吴早桃介绍卖出,从中非法获取利益。2003年10月20日,
被告人许美盛再次以同样的犯罪手段在深圳黄贝岭将年仅3岁的被害人肖峰拐骗乘车带往潮阳市,在汕尾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许美盛、陈钦松、邱惠科、周映城、吴早桃无视国家法律,*拐*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
*拐*卖*儿*童*罪。
被告人许美盛在较短时间内十一次策划并拐骗儿童带往异地贩卖、获取贩卖所得大部分赃款,在参与的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认罪态度不好,应予严惩;
被告人陈钦松与
被告人许美盛组成相对固定的
犯罪团伙,在参与的
共同犯罪中负责儿童的中转、贩卖、参与分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
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映城参与贩卖儿童两次、
被告人吴早桃、邱惠科分别参与贩卖儿童一次,三
被告人在参与的
共同犯罪中或联系买主、或帮助欺骗买主实施贩卖儿童的行为并均分得赃款,在参与的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为从犯,可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