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2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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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对
被告人林俊辉*故*意*杀*人*一案做出一
审判决,以
*故*意*杀*人*罪判处林俊辉
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林俊辉,男,39岁,广东省揭西县人,初中文化,无业。1994年因
*抢*劫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
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九年,因减刑于2000年7月刑满释放。经法庭审理查明,
被告人林俊辉与被害人林××于2004年春节后,确定恋爱关系。2004年5月31日下午5时许,林××告知林俊辉其已怀孕。当晚20时许,林俊辉同林××来到深圳市福田区红树林益华石材市场拆迁工地东南角第一间废弃的房屋中,林××感觉自己各方面条件差,家人又反对其与林俊辉恋爱,产生了厌世想法,林俊辉亦表示有同感,俩人遂相约轻生,互卡对方脖子。林俊辉用双手猛扼林××的颈部,致林××当场死亡。然后,林俊辉留下遗书后用砖头砸自己的头部,并用黄色塑料剪刀割腕,企图自杀。6月1日早晨8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报案,在案发现场将林俊辉抓获,并送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认为,
被告人林俊辉无视法律,采取卡颈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
*故*意*杀*人*罪。且
被告人林俊辉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
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考虑到
被告人林俊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
被告人林俊辉可不适用
死刑,依照《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其
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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