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26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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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MTV作品放映权案件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深圳中院在审理这类著作权案件过程中,针对诉辨双方的争议焦点,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结合
审判实践,谨慎处理案件。近期,深圳中院经过努力,促使香港华纳唱片公司诉深圳酷比龙文化娱乐有限公司、香港新力唱片有限公司、香港环球唱片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红加州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加州红文化艺术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宗案件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此外,依法对香港环球唱片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新欢乐园娱乐有限公司、香港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三九月光城、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等两宗案件作出裁决,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人民
法院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职能作用。
唱片公司向
法院起诉认为,歌厅以营利为目的,将其享有著作权的MTV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放映权,要求判令歌厅所属的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原、被告双方对事实部分无争议,争议的焦点是涉案MTV内容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亦或是录音录像制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唱片公司诉请保护的是涉案MTV内容的放映权。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增设一项,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对"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含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涉案MTV内容,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和步骤制作的,以确定的声乐、器乐作品作为承载的主题形象,依据音乐体裁不同的内容和诗歌意象进行视觉创意设计,确立作品空间形象的形态、类型特征和情境氛围,将画面与音乐在时空运动中融为一体,形成鲜明和谐的视听结构,包含了导演、摄制、表演、剪辑、服装、灯光、特技、合成等独创性活动,包含了制片者大量的创作,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特征,是作品。而作为录音录像制品,仅仅是对录制对象的简单机械复制,不具有独创性活动,不构成作品,其产生的权利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不包含放映权。
作品与录音录像制品都是对摄制对象的摄制,这是两者的联系点。两者区别点,作品的摄制是具有独创性活动,而录音录像制品的摄制是不具有独创性活动,它仅仅是对摄制对象的忠实记录。基于两者的联系点,是作品,一定也是录音录像制品;基于两者的区别点,是录音录像制品,不一定是作品。具有独创成份的摄制对象,表现在同一种物质载体上,可以同时存在作品著作权与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著作权人对其独创摄制的对象,有权选择是请求保护范围广些的作品著作权亦或是请求保护范围相对窄些的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涉案MTV内容,是具有独创成份的摄制对象,表现在同一光盘这种物质载体上,同时存在作品著作权与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原告选择请求保护作品著作权中的放映权,
法院尊重原告的权利选择。
原告对涉案MTV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著作权人原告许可,以经营为目的,以卡拉OK形式向公众放映涉案MTV作品,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据此,
法院根据被告侵权情节、程度、影响范围、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等因素,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著作权涉案MTV作品放映权的行为,酌情按一首MTV作品1万元的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赔偿原告的合理费用,同时驳回原告唱片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对此,被告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三九月光城已提出
上诉。
据悉,在调解结案的三宗案件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是被告歌厅停止侵权,并按一首MTV作品赔偿1万元的标准赔偿原告唱片公司的经济损失,而原告唱片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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