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27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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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深圳市两级
法院受理的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增长迅猛,1998年为1070件,2003年增长至10470件,5年来增长了9.79倍,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面临严峻形势。实践中,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暴露出来诸多问题,现有的处理程序已无法适应急剧增长的劳动争议案件的需要,严重束缚了劳动争议及时有效的处理,亟待加以改革。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困境
通过调研发现,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存在着以下困境和问题:
(一)劳动争议案件压力大幅增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不堪重负。一方面,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近10年来成倍增长,另一方面,劳动争议仲裁员和
审判员的数量增长非常有限。
(二)劳动争议"一调一裁
二审"的"单轨"处理体制使得案件处理周期过长,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相互脱节,存在大量重复劳动,仲裁和
审判资源浪费严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及时救济。
(三)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较为混乱,实践中既存在大量非劳动争议案件被当作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又存在对某一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救济不充分的现象。
(四)仲裁一次性结案比例低,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数居高不下。
(五)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着明显弊端:1、民诉法规定的诉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两种措施均不适合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无法及时查封财产。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而劳动者一般无担保能力,即使提供担保,又必须在十五天内起诉,制约了诉前保全措施的使用。诉讼保全必须进入诉讼程序才能启动,而劳动争议如等仲裁前置程序结束后进入诉讼程序,被告方的财产早已转移。2、最高
法院制定的证据规则适用于此类案件有难度。证据规则主要针对
二审终审的一般民事案件设置,对 "一调一裁
二审"的劳动争议案件除作了有关部门几类
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外,其他问题考虑较少。3、辩论式的庭审模式不适合劳动争议案件中诉讼能力较低的劳动者一方。4、
二审中适用合议制严重浪费
审判资源,降低当庭宣判率,延长了审理时间。5、制作的法律文书过于繁琐。
二、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立法滞后。长期以来,我国关于劳动争议的程序规定主要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中,零散且不系统,实体法和
程序法不分,已远远落后于市场用工条件下劳动争议发展的新形势。作为处理劳动争议两大主要程序的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规范基本处于"真空"状态,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脱节。
(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设定不科学。"一调一裁
二审" 使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了复杂的处理程序。这种用尽所有救济手段的冗长程序根本不适应于调整标的小、数量大、快速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需要。
(三)调解制度存在局限。相当部分的企业尤其是私营、民营和三资企业没有设立企业调解委员会,有的企业甚至连工会都没有,更缺乏象西方发达国家在企业调解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之间设立的一种社会性质的中间调解机构。另外,调解程序无具体规定,操作不规范。这些都使得大批本可以通过调解得以解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直接进入了仲裁和诉讼程序,直接造成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
法院办案压力过大。
(四)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不强。现行的体制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终局处理权,一旦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一点内容不服,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就全部失去效力,仲裁中所做的大量
调查取证及处理工作,统统成了无效劳动。这种情况一方面极容易导致仲裁机构只为履行程序,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使当事人将仲裁程序当作一种"走过场",不认真对待,甚至仲裁时不出庭,将主要精力放在诉讼程序。这也是造成近年来起诉率高的主要原因。
(五)没有独立的
审判机构。人民
法院一直没有独立的劳动争议案件
审判机构和稳定的
办案人员,
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需要,也使现实中劳动争议案件大量积压,这也是造成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不及时的另一重要原因。
三、几点建议
(一)修订《劳动法》,从根本上规范、理顺、促进劳动关系。现行劳动法施行于1994年,其中很多规定已滞后,该法第七十九条设立的一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