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09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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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罗湖
法院对一起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
被告人朱培玉
有期徒刑一年,
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
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
被告人杨学初
有期徒刑九个月,
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朱培玉,男,1937年7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深圳博诚德信税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家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胜利路14号1单元8号。
被告人杨学初,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江西省南昌县蒋巷镇五丰村。2002年7月份,
被告人杨学初接受委托为深圳市保利丰德投资有限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由于该公司没有实际出资,于是
被告人杨学初找到在深圳市同人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
被告人朱培玉出具验资报告。
被告人朱培玉在办理验资时,严重不负责任,没有亲自进入银行去核实出资缴款单的真假,导致出具的验资报告重大失实,使该公司骗取了工商注册登记,造成大连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被深圳市保利丰德投资有限公司以融资为名骗取人民币104.85万元。
罗湖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朱培玉身为承担验资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中介组织人员出具体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被告人杨学初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已构成
虚报注册资本罪。据此,罗湖
法院依照《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为中介组织的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为虚假验资提供便利,导致关联公司损失,而追究
刑事责任的案件较为罕见,该案的审理表明我市司法机关加强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据罗湖
法院提供材料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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