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10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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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深圳中级
法院召开"全市
法院涉外商事
审判工作会议",会议主要目的是深入贯彻领会省
法院《关于重新确定我省第
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事项的通知》以及省
法院陶凯元副院长在全省
法院进一步贯彻实施涉外商事
审判集中管辖制度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和部署进一步落实集中管辖制度的具体措施。会上,深圳中院王勇副院长、省
法院民四庭欧阳振远副庭长分别作了重要讲话,市中院民四庭蔡晓玲庭长作了总结发言。深圳中院民四庭全体
法官、罗湖、福田、宝安、龙岗四个基层
法院涉外商事
审判的主管副院长、
审判人员以及部分
法官助理、书记员共40多人参加了会议。
王勇副院长在讲话中指出,从今年9月1日起,深圳福田、罗湖、宝安和龙岗4个基层
法院获得了辖区内的标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第
一审涉港澳台案件的管辖权,市中院只管辖本辖区内除上述4个基层
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额为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第
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这是自2003年1月1日实行集中管辖制度以来,我市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管辖格局的又一次重大调整。此次优化调整,是上级
法院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两级
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审判实际,审慎作出的决定,充分体现了上级
法院对我市两级
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审判工作的关爱和支持。也是对我市两级
法院涉外涉港澳台
审判工作的信任和鞭策。他希望通过这次会议,保证调整后的集中管辖制度在深圳两级
法院得到全面深入、不折不扣的贯彻
执行,全面提高深圳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审判水平。他就当前深圳
法院涉外商事
审判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要认真学习省院《通知》及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