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26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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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下午,福田
法院对
被告人彭祖兵等20人特大合同*诈*骗*案进行
一审宣判,
被告人彭祖兵被判处
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他19名
被告人分别被判处
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二年,并处
罚金。
被告人彭祖兵,化名彭东、杨鹏,男,35岁,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大竹县人,原系深圳市广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特杰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其他19名
被告人均系上述两公司的员工。
经审理查明,从2003年7月起,
被告人彭祖兵伙同吴仲、欧燕金(均另案处理)先后注册成立了深圳市广米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特杰实业有限公司,并组织了
被告人黄德胜、张梅凡等人,搜罗国内的商品生产厂家或个人的联系方式,以出口商品为名,与对方签订买卖、加工、运输等形式的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代为办理俄罗斯产品质量认证需要办证费或支付定金、保证金等,在生产厂家将办证费、定金或保证金交付后,即骗取该办证费、定金或保证金。在骗取办证费、定金或保证金后,经办人从中提成10-40%作为收益,余款由
被告人彭祖兵及吴仲、欧燕金支配。
从2003年7月至2003年12月,该团伙分别与深圳、北京、广州等地的生产厂家签订了共40份买卖、运输等合同,合同总标的额为人民币80924912元,共骗取办证费、定金或保证金人民币1316431元、美元2185元。
该院认为,
被告人彭祖兵伙同在逃人员吴仲、欧燕金,纠集其他19名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其中
被告人彭祖兵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黄德胜、张梅凡等19人的行为亦均构成合同
*诈*骗*罪" href="http://www.chinalawyer.me/Baike/CrimeDetail.aspx?id=183" target="_blank">
*诈*骗*罪,依法应予惩罚。
被告人彭祖兵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对全部犯罪事实负责。其他
被告人在
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当
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遂依照《人民共和国
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除
被告人彭祖兵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
上诉之外,其他19名
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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