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27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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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民事
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深圳中院日前下发了《关于建立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告知制度的通知》,进一步规范
执行行为。
该通知要求各区
法院及中院各相关部门自2005年1月1日起,凡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
执行措施的,在实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或被
执行人财产后,应向申请人或申请
执行人送达《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告知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或被
执行人财产的情况及期限。通知书上还要求注明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或申请
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则应根据财产的种类,于期限届满前十日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自行承担财产被解除
强制措施" href="http://www.chinalawyer.me/BaiKe/FaLvFaGui.aspx?id=332&pid=66" target="_blank">
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民事
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人民
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各类财产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告知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规范我市
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程序操作,从而避免因没有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手续而导致财产被转移或被其他
法院采取
强制措施" href="http://www.chinalawyer.me/BaiKe/FaLvFaGui.aspx?id=332&pid=66" target="_blank">
强制措施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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