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1/20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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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对发生在深圳市南山区的"拍头帮"系列*抢*劫案作出一
审判决,认定唐勇胜等9名
被告人构成
*抢*劫罪,依法判处唐勇胜
死刑,范桂德、王启艺
死缓,何春柳
无期徒刑,其余案犯也被判处10年至3年
有期徒刑。
深圳中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唐勇胜、范桂德、王启艺、何春柳、文岐波、李振林、蒋桂云、王万发、蒋思敏9人,均来自广西省灌阳县,年龄在22岁至28岁之间。该9名
被告人在2003年11月24日至12月5日的短短10余天里,与另案处理的
犯罪嫌疑人唐胜利、"五保户"、唐飞海(外号"大毛毛")、蒋国华、唐辉军(外号"八个豹")分别结伙在深圳市南山区的天桥、商场前连续对被害人徐某某、李某等14名女性进行*抢*劫,共作案10次。在*抢*劫过程中,该团伙专以单身女性为*抢*劫对象,采用将被害人头部撞击地面、使其丧失反抗能力的残暴手段*抢*劫现金、手机、首饰等财物,致2人重伤、2人轻伤、7人轻微伤。其中,
被告人唐勇胜参与*抢*劫八次,并致二人重伤;
被告人范桂德参与*抢*劫六次,并致一人重伤;
被告人王启艺参与*抢*劫四次,并致一人重伤;
被告人何春柳参与*抢*劫六次,并致一人重伤;
被告人文岐波参与*抢*劫四次,并致二人重伤;
被告人李振林参与*抢*劫六次,并致二人重伤;
被告人蒋桂云参与*抢*劫六次,并致二人重伤;
被告人王万发参与*抢*劫二次;
被告人蒋思敏参与*抢*劫二次。
法院认为,
被告人唐勇胜、范桂德、王启艺、何春柳、文岐波、李振林、蒋桂云、王万发、蒋思敏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进行*抢*劫,其行为均已构成
*抢*劫罪。在
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唐勇胜有指使他人犯罪或直接实施犯罪的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范桂德、王启艺、何春柳、文岐波、李振林、蒋桂云、王万发在各自参与的一单或数单案件中,或卡被害人脖子,或积极参与实施*抢*劫,均起主要作用,亦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蒋思敏在所参与的案件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
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万发有重大
立功表现,依法予以
从轻处罚。根据各
被告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