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06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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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
审判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形:虽然
被告人被判刑了,但是人身和财产遭受侵害的被害人却得不到任何赔偿。这一现状直接削弱了被害人对国家法制的信心,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为此,盐田
法院采取三点措施,最大限度地为被害人追回损失或使其获得赔偿。
一是着力加强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力度。
法官助理根据主审
法官的安排,在庭前积极组织
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进行调解,尽力促成双方和解,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通过调解,既有效缓解了
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也大大节约了诉讼成本。今年1-4月,该院受理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宗,其中2宗以庭前调解方式结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如
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因受到陈某某伤害未获任何赔偿而生活困难,情绪激动。
法官助理经过数小时的耐心说服和劝导,促成陈某某的家属在
开庭前向被害人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双方的怨恨情绪得到了有效化解。
二是积极动员
被告人及其家属退赃退赔。在刑事
审判中,有些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不符合
立案条件,意味着这些被害人的损失无法通过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获得救济,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被害人的不满情绪,形成不安定因素。对这些案件,盐田
法院并不是简单地根据有关规定拒之门外,而是在庭前努力做
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工作,敦促其退赃退赔,尽量减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使被害人的情绪得到安抚。如杨某某、许某某共同*盗*窃*一案,4名被害人的被盗数额不多,但因为受害人大多是普通务工人员,收入较低,钱款被盗给他们的生活和思想情绪造成了很大影响。而按照有关规定,被害人只能要求返还被盗钱款,而不能通过提起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该院积极与
被告人家属沟通,促使其自愿为
被告人赔偿全部损失。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对
法院所做的工作十分满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宽严相济,引导
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退赃退赔。该院将是否退赃退赔作为
量刑的
酌定情节,运用
从轻处罚规定引导
被告人及其家属退赃退赔。对积极退赃退赔的,如果被害人请求对
被告人从轻、
减轻处罚,则在法律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