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06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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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公民代理诉讼案件逐年增多,但由于公民
诉讼代理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为一些以公民
代理人名义参与诉讼牟利的"假律师""黑律师"提供了可乘之机。宝安
法院在
审判工作中发现公民代理诉讼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经济利益驱动违法收费代理,出现一批"假律师"、"黑律师"。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公民
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是不能从事有偿服务的。由于三大诉讼法对公民
代理人的资格规定范围较宽,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没有律师资格却以律师面目出现的"假律师"、"黑律师",他们通过较低的
收费标准,给委托方有关人员回扣、劳务费等不正当手段参与公民
诉讼代理进行牟利,甚至恶意挑起诉讼,骗取钱财。据宝安区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反映,有的公民
代理人长期守在各个劳动站附近,采取打出巨幅招牌、散发各种广告名片等方式主动与劳动者联系,怂恿劳动者来
法院起诉。在
法院审理过程中,也有原告反映他们并非出自自愿,而是在
代理人的不断游说下起诉至
法院,起诉的事实及理由均有
代理人全权代理。
二是素质不高,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诉讼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
代理人的法律素质要求较高。然而大部分公民
代理人一般不是法律专业人员或者很少实际接触诉讼事务,更有甚者在经历诉讼活动后,凭借有限的诉讼经验成为"专职"公民
代理人,因此其对于诉讼正义的实体法律关系的认识以及对具体诉讼程序的把握水平较差。据统计,2005年下半年以来,宝安区各街道出现21家服务所,其组成人员大多来自各个工厂因故被辞退的员工,他们多数曾有过在
法院诉讼的经验。从司法实践看,不少案件的败诉是因为不合格的诉讼
代理人未能尽到应尽职责。
三是蛊惑当事人,扰乱诉讼程序。因部分公民
代理人法律知识欠缺,业务水平较差,实践中无视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混淆视听、故意拖延诉讼等事件时有发生,扰乱了诉讼程序,干扰了
法院的
审判进程。2006年3月,宝安区
法院在审理沈某某、靳某某诉深圳市物价局宝安分局、深圳市规划局宝安分局的案件中,为了防止公民
代理人的无理取闹,该院动用了20多名法警维持现场的秩序。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提出以下完善公民代理制度的建议:
一是对公民担任诉讼
代理人的资格加以规范,并明确其代理范围。首先要确定公民代理的基本法定条件,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得与委托人在委托事项上存在利益冲突,不得双方代理。其次要规范公民代理准入的案件范围,对案件诉讼标的额、审级、普通程序和
审判监督程序等进行严格界定。
二是完善公民担任诉讼
代理人的准入方式,确立以司法审查和行政登记为重点的双重管理体制。首先,要完善诉讼程序规则,落实司法审查权。诉讼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