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25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894次
近日,宝安
法院以转移
法院查封财产为由,
拘留了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被告公司负责人。
宝安
法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4月10日,
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深圳市××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11辆旧捷达小汽车和6台起重机。
法院查封时,在查封的小汽车和起重机上贴了封条,并做了查封笔录,责令被告自行保管上述查封财产,只能对查封的小汽车进行修理,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被查封的财产。该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深圳市××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败诉。
6月3日、6月4日,深圳市××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在
法院诉讼保全期间,未经
法院许可,擅自将已查封的5辆捷达小汽车借给他人使用,故意转移被查封财产。6月5日仍继续转移查封财产,该院接到原告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报告后,立即组织
审判人员赶到现场,阻止了当事人继续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依据《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依法对被告深圳市××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厂长孙某采取了
拘留十五日的
强制措施" href="http://www.chinalawyer.me/BaiKe/FaLvFaGui.aspx?id=332&pid=66" target="_blank">
强制措施。孙某开始态度嚣张,经
法官批评、教育后,终于认识了错误,同意归还被转移财产。
由著名的刑法专家、教授和刑事辩护律师共同组建。以“专业与高效”打造最专业、最权威、最高效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汇聚全国曾在公、检、法一线工作的知名刑事律师、刑案专家,因术有专攻且严谨执着而成就其独特品牌,并借助刑法学专家的外脑资源,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供无罪、罪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