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30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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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罗湖
法院依法审结原告陶林诉被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深圳市××城俱乐部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认定两被告侵犯了原告"室外大门假山景观图"美术作品著作权,判决两被告各分别向原告赔偿包括设计费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份,被告××公司承包了××城俱乐部酒店室内外装修工程。同年7月1日,原告陶林受××公司委托,设计了《××城外墙大门假山工程立面图》,并将设计图交给该公司项目经理。2005年3月24日,安徽省版权局对原告"室外大门假山景观图"美术作品予以了著作权登记。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要求支付报酬未果,后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也未支付任何报酬,即自行按图施工,至今工程早已竣工,并已开业使用两年。原告遂依法诉至
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室外大门假山景观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被告××公司作为××城俱乐部的实际经营方,被告××公司作为景观工程的施工方,使用了原告的设计,却未支付报酬,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共同侵权。
法院根据两被告的侵权程度、时间,原告所付出的创作性劳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罗湖
法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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