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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区法院快讯刑事资讯
深圳各区法院包括罗湖、福田、南山、宝安、龙岗、盐田6个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共派出14个人民法庭。 深圳各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监督和指导下级法庭的审判工作,对深圳市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目前,霍敏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胡鹰任福田法院院长,龙光伟任罗湖法院院长,丁建华任南山法院院长,卢成燕任盐田法院院长,闻长智任宝安法院院长,田卫东任龙岗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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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快讯,福田法院对全市首宗强迫乞讨案进行宣判
2007/08/30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624次   
关键词:

日前,福田法院对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全市首宗强迫乞讨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宫×兰、王×臣、宫×备因犯强迫乞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10000元。本案是自《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以来,我市首宗适用强迫乞讨罪这一新罪名审理的案件。 自2002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宫×兰、王×臣每年以付"租金"的方式从"迎风"(另处)处将被害人王×(男,经骨龄鉴定为13.1岁,伤残程度为四级)带至深圳,以打骂、不给饭吃等方法强迫王×乞讨。被告人宫×兰、王×臣通常在下午17时许,将王×带至深圳市福田区的水围村、沙嘴村、新洲村等地向过往行人乞讨,并在附近看守,直至次日凌晨4时许,再将王×带回租住地,并占有其乞讨所得。2005年6月,被告人宫×兰和王某某(另处)在被告人宫×备的介绍下,从宫某某(另处)、孟某某(另处)处将被害人王某(女,经骨龄鉴定为12.7岁,伤残程度为六级)带至深圳,伙同被告人王×臣以同样方法强迫王某与王×一起乞讨,并占有乞讨所得。2006年6月,被告人宫×备将其养女被害人宫×(女,经骨龄鉴定为12.0岁,伤残程度为七级)带至深圳,与被告人宫×兰、王×臣以同样方法强迫宫×乞讨,并占有乞讨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宫×兰、王×臣、宫×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不满十四周岁的残疾未成年人乞讨,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乞讨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据福田法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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