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24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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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宝安
法院宣判一宗通过开设公司,假借网络营销经营之名,非法从事传销活动的案件,
被告人李×萍被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
有期徒刑两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案的传销头目李×萍是我省首个通过全国网络通缉追逃后抓获的案犯
2005年10月12日,宝安区委政法委、打传办、区公安分局根据群众的举报,抓获了传销人员杨×林、秦×斌、张×超、姚×民,并查获了传销资料、传销人员网络图等犯罪证据。根据被抓获的传销人员的供述,公安机关得知杨×林传销的直接上线为在逃
犯罪嫌疑人张×武,上上线为正在潜逃的该案
被告人李×萍。侦查部门于2006年1月6日在网上对李×萍、张×武等
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刑事
拘留在逃法律手续,进行网上追逃--此种做法在我省尚属首创。2007年6月1日,李×萍潜逃回老家徐州;6月14日,根据网上通缉的线索,当地警方将李×萍抓获;随后,宝安区打传追逃小组赶赴徐州将其押回归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初,李×萍经介绍加入××传销公司,并在宝安区西乡参加传销活动。2004年11月份,李×萍达到总裁级传销商。同年11月4日,李×萍与
犯罪嫌疑人高×注册成立了珠海市××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在深圳市宝安区大肆发展人员,假借网络营销经营之名非法从事传销活动。按照传销内部规定,加入传销人员须达361人以上才能开设传销分公司,因此,李×萍的下线及下下线至少为361人,按照每人加入传销应交3600元来计算,李×萍的非法经营数额至少为1299600元。
法院认为,李×萍非法从事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做出上述判决。
(据宝安
法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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