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30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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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龙岗
法院在审理涉地铁三号线及深惠路改造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行政案件时,针对第三人深圳市地铁三号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提出的先予
执行申请举行听证会。这是该院首次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案件申请先予
执行举行听证会。
2007年11月,该院受理了原告范乙兴等十二户业主诉被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补偿裁决共12件案件。第三人地铁公司就该系列案件的10件案件向
法院提出先予
执行申请。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中先予
执行的审查程序、方式和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且该批案件事关城市重大建设,涉及行政相对人的重大利益,社会影响面广,为使该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能得到慎重妥善的处理,该院召集申请人、被申请
执行人和行政裁决机关举行了听证会。该院参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在经济
审判工作中严格
执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和
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先予
执行拆迁补偿安置裁决的审查要件的意见,围绕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被申请
执行人的异议、拆迁项目的属性、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资金的存放等问题,组织申请人和被申请
执行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既使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辩权,也使对方在充分听取异议的基础上,充分解释阐述提出先予
执行的原因和理由,缩小争议差距,也为
法院下步作出实体决定打下了基础。
通过召开听证会这一方式,在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做到了司法审查的公开、透明,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据龙岗
法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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