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3/1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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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田
法院受理首宗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实施以来当事人不服诉讼费用负担决定而提起的复核案件。该院经复核,依法维持了原判决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原告茆×华诉被告孙×文、孙×芝股票确权纠纷一案,该院判决确认被告孙×芝名下的股票及分红现金应归原告茆×华所有,被告孙×文应将上述股票过户至茆×华名下并赔偿分红利息损失,因过户产生的费用由茆×华承担。同时该院认为,原告应采取审慎态度委托被告孙×文理财,并依诚信态度自担亏盈,股票买入后股价下跌,原告应承担亏损,但原告违背事实,要求被告孙×文返还资金6万元,不符合市场参与者应具备的诚信要求。原告提起的返还资金之诉被
法院驳回后,再提起股票确权之诉。而被告孙×文对涉案股票的权属状态一直不持异议,未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思。据此,该院认为本案全部诉讼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遂决定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人民币1608.50元全部由原告茆×华负担。
原告茆×华认为该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却决定由原告负担全部案件诉讼费,不符合《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的规定,同时原告认为其并无故意挑起诉讼的行为,遂向
法院申请复核。
该院经复核查明,孙×文、孙×芝对涉案股票属于申请人不持异议并同意将涉案股票及分红返还给申请人,但是申请人表示不同意进行调解。而申请人曾以与该案件相同的事实提起诉讼,要求孙×文返还港币6万元并支付利息。本院经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提起
上诉,市中院判决维持原判。该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人民
法院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该诉讼本可通过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但申请人却坚持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对诉讼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该院遂决定维持原判决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据福田
法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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