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22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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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龙岗
法院对一宗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作出一
审判决。
被告人张某华、周某生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分别被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
罚金人民币1000元。
去年10月18日18时许,
被告人张某华在南澳水产码头一小店内,一男子(另案处理)以付其100元作为报酬要求张某华从大鹏东方酒店门口接林某某、马某某、杨某某回南澳,并安排该三人住进渔会招待所。该男子并要求
被告人张某华19日乘坐周某生的快艇将林某某、马某某、杨某某送至香港,并答应事成后给付200元作为报酬。18日晚,张某华将运送他人去香港一事告知周某生,周某生表示同意。10月19日5时许,张某华将林某某、马某某、杨某某带至双拥码头并坐上周某生驾驶的"粤汕城37557号"快艇往香港水域驶去。途经深圳南澳火烧排对开海域时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华和周某生运送他人偷渡香港,其行为均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鉴于两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过表现,可以酌情
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龙岗
法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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