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1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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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田
法院快速执结5.12四川汶川大地震后首起震区申请人王某辉申请
执行广东省化州市××工程总公司深圳分公司工伤事故赔偿一案,依法维护了灾区群众的合法权益。
申请
执行人王某辉在被
执行人广东省化州市××工程总公司深圳分公司工作期间受伤,经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为八级伤残。申请
执行人于2007年9月向深圳市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被
执行人应向申请
执行人支付工资及赔偿款等共计45000元。被
执行人不服仲裁裁决,于2008年3月向福田
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
执行人应向申请
执行人支付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款项共计41000元。判决生效后,被
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4月29日,申请
执行人向该院申请
执行。由于该案系涉特困群体案件,该院在
立案后立即启动"绿色通道",快速开展
执行工作。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灾害,举国同哀。在了解到本案的申请
执行人系四川省广元市人,而广元市是本次地震灾害的重灾区后,承办
法官快速反应,积极主动与被
执行人进行沟通,多次向其说明本案的特殊性,要求其从大局出发,自觉履行义务,以实际行动支持抗震救灾工作。
执行人员依法依理依情的劝说获得了被
执行人的理解和认可,被
执行人遂将
执行款项付至
法院帐户。5月26日,该院及时为申请
执行人办理了付款手续。
(据福田
法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