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03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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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中院
执行局与深圳市
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就协助扣留被查封车辆共同制定了《关于协助扣留被查封机动车辆的实施细则》(下称《细则》),针对已被人民
法院查封的被
执行人车辆,在深圳市全市范围内实施全面电子布控,一经发现该类车辆上路行驶,立即查扣。
长期以来,人民
法院在
执行过程中对被
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辆的查封绝大部分限于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的书面登记查封,就是仅能限制被
执行人车辆的所有权转移和抵押登记。在这种查封模式下,难于实际处分被查封财产。因此,导致
执行过程中发生被
执行人通过各种手段将车辆隐匿、转移或低价售与不明真相的第三人引起更为复杂的纠纷等情况,更有甚者驾驶着已被
法院查封车辆从容不迫转移财产、招摇过市对抗
执行,甚至跟踪
法官、暴力抗法。这种状况引起了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损害法律尊严和人民
法院的司法权威。
针对上述情况,4月上旬至6月上旬,由市中院与市
公安局双方的分管院、局领导牵头,召集相关工作所涉局、处、所和中心负责人召开多次联席会议,认真贯彻政法委[2005]52号文件关于构建
执行威慑机制、联合各职能部门综合治理
执行难的文件精神,深入研究、积极协调,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认为应当充分运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
法院民事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赋予的各项权能破解
执行难,落实《深圳市
公安局贯彻<决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发挥协助义务机关职能作用,惩治拒不
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经由深圳中院
执行局与深圳市
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具体磋商,共同出台了《细则》。
根据《细则》规定,深圳
法院执行部门在市
公安局车管部门登记查封车辆时只需在《协助
执行通知书》注明要求协助扣留被查封车辆,交警局即通过将被查封车辆信息输入电脑自动识别系统,由覆盖全市各主要交通要道关口的先进电子布控措施并配合各类日常执法措施对被查封车辆实施扣留。此联动机制是在原协助
执行模式基础上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