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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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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司法部部长:积极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
2010/02/0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665次   
关键词:

  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贯彻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对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在党、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认真履行职能,扎实开展工作,法律援助工作改革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服务改善民生、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要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再上新水平。 

  做好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保障困难群众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职责。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帮助他们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前,特别要围绕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努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返乡农民工等的法律援助工作。认真办理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辩护和代理,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切实做好法律援助专线咨询工作,为群众解疑释惑。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审批法律援助申请,及时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使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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