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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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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奚晓明:以司法保障和引导金融创新
2010/02/0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99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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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5,由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后危机下的金融司法国际论坛在京举行,来自全国人大、证监会、银监会等有关立法、司法、金融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部分金融法学者应邀出席了论坛。与会代表围绕证券市场民事责任证券监管与行政诉讼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论坛并致辞。

   奚晓明在致辞中指出: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防范带来重要启示。此次金融危机的发生,与美国信贷和房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密切关联,但不等于我国就要否定金融创新。相比较而言,美国是金融创新过度,我国则是金融创新不足,金融产品过于单一、金融衍生品基本没有。就我国尚未完全开放和创新不足的金融服务领域而言,创新发展和稳健规范同等重要。

   他指出,金融创新发展不能缺失相应监管和规范,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国金融监管从过去的行政手段为主已经向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并重和多管齐下转变。以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创新种类,发展变化快,甚至改变了传统金融观念,但很多方面还存在法律空白的现象,需要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积极探索。人民法院通过民商审判、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活动,保障和引导金融创新,通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推动金融法律规范的形成和完善。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就金融领域和资本市场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涉及金融债权领域、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等多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还将拓宽资本市场侵权责任、规范市场主体各类行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交易和股指期货法律问题的研究,对金融创新予以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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