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08
来源:广东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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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部分地方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关于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的有关企业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依照《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受理。
通知要求,上述企业在2007年6月1日之前已签署转贷协议但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应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号)第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法发〔1997〕2号文件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法函〔1998〕74号)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近日就此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对通知的背景和内容进行了解读。
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