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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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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最高法院下发通知调整有外债企业申请破产的法律法规
2010/02/0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892次   
关键词:

    针对部分地方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关于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自200761起,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的有关企业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依照《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受理。

   通知要求,上述企业在200761之前已签署转贷协议但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应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号)第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法发〔19972号文件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法函〔199874号)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近日就此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对通知的背景和内容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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