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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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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法院场所受限应随机确定旁听人员 解读最高法两项新规
2010/02/0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70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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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直言,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但对照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这项工作还存在一些与民主法治不相适应、人民群众不太满意的问题,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和透明的要求越来越高,原来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

  因此,确有必要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新内容。这次改革方案针对当前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向社会承诺六项公开,明确了人民法院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态度,建立既能让社会全面了解人民法院工作、又能有效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新机制。

针对三不知问题明确立案公开

  针对当前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不知道是否受理、不知道为什么不受理、不知道不受理该怎么办的三不知问题,特别是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的情况不清楚的问题,司法公开六项规定明确规定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及时向当事人公开。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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