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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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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最高法调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2010/02/0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900次   
关键词:

  为贯彻实施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的调整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出了《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自今年21日起,全国法院将施行调整后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的做法,但200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所确定的普通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不直接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去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迫切需要进一步调整和明确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通知》的发布,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稳妥处理有关级别管辖异议提供了依据。

   根据《通知》,本次调整统一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即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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