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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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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佛山法院与重庆法院缔结友好协议
2010/02/0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92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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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见习记者 李海强 通讯员 陈笑尘 张贯) 15日上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市中院)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重庆一院)签订缔结友好法院协议。市中院陈陟云院长说,重庆一院有很多优秀经验值得佛山学习和借鉴。
  签订仪式后,双方就司法建设等问题展开讨论。重庆一院负责人就网上办案法院队伍建设、选拨人才机制等问题,介绍了自身一些经验,并希望今后双方继续完善两院主要领导定期联系、以及建立互派干警学习交流等机制。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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