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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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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省高院:呼吁建立特困群体救助基金
2010/02/0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7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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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报讯 羊城晚报记者鲁钇山、通讯员任宣报道: 交通肇事案中,被车压死的是一个家里赚钱的人,但开车压死人的人连车都是借的,拿不出钱来赔偿给受害人家属,怎么办?昨日,有人大代表就执行难使部分受害者家庭得不到经济赔偿的情况,与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讨论。省高院院长郑鄂为此呼吁建立特困群体救助制度
  郑鄂说,特困群体救助制度中很重要的一个部分是建立特困群体救助基金实际上,花不了太多的钱,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就可以实现。但因为得不到这个钱,他们就可能层层投诉。现在全国有些地方也在对此进行试点,可否通过国家立法、或者省里立法的方式来做。
  这个基金会放在哪里好呢?郑鄂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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