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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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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网络电信运营商涉黄将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010/02/0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5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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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28  今天上午11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厅级检察员、高级检察官韩耀元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两高司法解释与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为主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韩耀元介绍,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当前,利用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案件高发,有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受巨大经济利益驱动,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是主要原因之一,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于其提供服务的网站负有法定管理职责。明知是淫秽网站,却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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