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弹药、爆炸物是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我国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实行严格管控的政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和持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修改解释遵循三原则
自2002年以来,人民法院每年一审受理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事案件约2500件左右,这些案件大体上分为两种类型:
一类是将枪支、弹药、爆炸物作为犯罪工具,实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案件,这类案件对社会治安秩序的威胁最大,是严厉打击的对象和防范的重点。当前,一方面要尽一切办法,防止枪支、弹药、爆炸物流入到恐怖犯罪分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以及严重暴力犯罪分子手中。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发生的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