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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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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东莞第三法院邀请保险公司直接参与交通事故调解
2010/02/0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758次   
关键词:

联合推出“一站式理赔服务”新举措

 

随着汽车进入千家万户,交通事故的调解及保险理赔成了老百姓十分关心的话题。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积极与交警部门、保险协会加强沟通,邀请保险公司直接参与调解,三方磋商,联合推出通事故损害赔偿新举措——一站式理赔服务。此举既能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为保险公司赢得市场,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

按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一般程序:先由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花费周期较长,特别是在受害人急需医疗费而车方又缺乏相应的赔偿能力时,不利于伤者的保护。

而一站式理赔服务的做法:法院及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的同时,邀请车方所承保的保险公司直接参与调解,负责保险理赔程序的咨询、理赔手续的审核、理赔手续的受理、直至赔偿金的送达,实行调解、理赔一站式服务。

三个优势:

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分清各方的赔偿责任,最终确定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最终赔偿主体和专业的赔偿理赔机构,主动参与调解有三个方面的优势:

1、减少理赔环节。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首先承担了交强险赔偿责任,但其中各赔偿项目如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是由生效的法院判决确定,车方或者受害人都凭判决要求保险公司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第二次理赔。若保险公司在侵权案件中调解成功,就可以一次性解决理赔手续,从而减少理赔环节,节约成本。

2、节省理赔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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