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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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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加强应用法学研究 推进司法制度创新
2010/02/0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90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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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广州15 (记者林晔晗)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全国法院第二十一届学术讨论会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出席会议并指出,要加强人民法院的应用法学理论研究,为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万鄂湘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对开展应用法学研究重要性的认识。要把开展学术研究作为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发现和培养人才的重要形式,作为促进审判理论研究、审判实践发展和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
  万鄂湘指出,开展法院学术研究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要坚持以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完善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要坚持立足国情,着眼于有利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有利于维护人民权益和服务社会大局,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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