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在司法与政治的关系问题上存在一些错误认识,有些人从理论上提出司法应当“去政治化”,主张司法独立于政治;也有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面对实际问题时,不知如何正确处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为此,有必要对司法与政治的关系进行深入思考。
一、司法与政治的关系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司法与政治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司法权是政治权力的组成部分。国家政治权力主要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司法独立于政治的理论与实践,有悖于国家权力配置和组成的原则和原理。
第二,司法本身就是政治的创造物。司法部门归根到底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一个部门。
第三,司法的结构和布局是应政治的需要而构成的。国家权力无论是鼎立还是分立,是分散还是集中,是相互监督还是相互制衡,都是为实现特定的政治目的、适应特定的政治需要而配置的。司法权作为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个分支,不能违背政治需要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