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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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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广州 中院涉台民商事案件 有了特别合议庭
2012/03/05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6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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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刘建党、张筱锴报道:3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台民商事案件合议庭”正式挂牌成立。据悉,广州中院设立这一特别合议庭,旨在归口审理所有涉台民商事案件,增强台商在广州的投资信心,推动广州和台湾之间的经贸合作。
  自2006年至今,广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台民商事案件298件,涉案标的超过3亿元,案件数量年均增长率超过15%,其中不少案件诉讼标的大、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可以预见,随着两岸关系的深化发展,涉台民商事案件数量将快速增长,案件审理的难度也会增大。广州中院副院长瞿卫东在昨天的挂牌仪式上表示,“涉台民商事案件合议庭”的设立,必将促进这类案件专业化审判水平的提高。
董柳、刘建党、张筱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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