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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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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郑鄂建议增设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有助于维稳
2012/03/09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974次   
关键词:

原文链接:http://news.xkb.com.cn/zhongguo/2012/0309/188813.html
  


  郑鄂
  
  广东高院院长郑鄂建议刑诉法修正案增设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新快报特派记者 尹辉 廖颖谊
  昨日下午,广东代表团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在发言中提出,应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我们在实践中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是重罪,其复核工作也应该严格执行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他首先指出,修正案完善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程序和规定,但是对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程序没有进一步完善,应改进。
  “在这次修改中,能否对国家救助制度提上一笔?”
  郑鄂继续说,在实践中,被害人一方得不到赔偿的现象相当普遍。导致部分案件被害人亲属长期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我们剖析过上访案例,有相当部分是被害人一方无法获得赔偿,因为被告人本身没有财产。被害人家里的主要劳力致残或者死亡,生活困难没有人管。”郑鄂介绍,广东省委、省政府从2009年,每年拿出500万元用于司法救助,解决了一大批群众暂时的生活困难。
  郑鄂建议,增加规定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内容,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不到位情况的补充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也认同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并建议草案将“查封财产由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以避免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转移财产,“尤其是人身伤害、严重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提前查封财产可能会把财产保全”。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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