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突袭将阻碍刑事程序的正常进展,有时更会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草案要求辩护人及时将之告知办案机关,不仅有利于准确打击犯罪,也最大限度地防止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时,针对司法实践中法官预断、审判流于形式的弊端,学界几乎一致呼吁引入起诉状一本主义,以限制检察机关在审判前向法院移送案卷材料,促使法官通过当庭听取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来形成心证。这种侦审阻隔式的构想是整个抗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重要环节,立法者试图借鉴英美法系对抗制的积极因素,来促成刑事诉讼制度的模式性转变。最终,立法经权衡利弊采纳折中做法,要求检察机关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意在不超越国情的基础上通过限制法官审前可接触到的案件材料,来发挥起诉状一本主义的部分功能。 这一制度在十余年的司法实践中问题丛生。第一,由于检察机关享有移送哪些证据的决定权,故律师的阅卷范围较1996年刑诉法修改之前有所限制,本来旨在防止法官预断、增强庭审对抗的“复印件主义”却间接削弱了律师的阅卷权,使得庭前辩护准备困难重重。第二,检察官利用资讯优势主导审判,有时甚至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