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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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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快讯,宝安法院首次适用“禁止令”
2011/09/07   来源: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6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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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宝安区人民法院被告人刘某销售、出租盗版光碟侵犯著作权一案作出公开宣判,发出宝安法院首个“禁止令”:被告人刘某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所缴获的侵权产品,予以没收。法官当庭向被告人释明了禁止令的内容以及对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缓刑犯,应当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法律后果。宣判后,被告人刘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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