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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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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动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与深圳中院联合召开《执行决定》颁布实施五周年纪念暨表彰大会
2012/03/29   来源: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956次   
关键词:

    3月1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与深圳中院联合召开《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下称《执行决定》)颁布实施五周年纪念暨表彰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及聚声,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霍敏,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梁增昌等领导出席会议。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常委、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傅伦博主持。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及聚声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执行决定》是市人大常委会重要的立法创新,也是贯彻执行最好的市人大立法之一,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他强调要进一步加大贯彻实施《执行决定》的力度,市、区人大要进一步监督和支持法院,力争达到市委提出的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基本解决法院执行难的目标要求。
    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霍敏向关心和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市委、市人大及全市执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执行联动协助单位表示衷心感谢,并就进一步贯彻落实《执行决定》提出三点意见:一要在深化认识上下功夫,坚决维护《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新的形势下,全市法院要从推动执行工作科学发展的高度,从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高度,进一步深化认识,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执行决定》。二要在深化实践上下功夫,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水平。要用好用足《执行决定》赋予法院的各项制度措施,深化主动执行执行指挥中心改革,优化配置和科学运行执行权,深化执行公开,实时发布执行案件动态信息,实现执行工作全程公开。三要在深化联动上下功夫,继续优化执行工作环境。要站在社会管理创新的高度,充分发挥各联动单位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法院查控网”与各联动单位系统的链接和信息共享,打造权威、高效的社会信用征信平台。
    据了解,《执行决定》颁布实施五年来,全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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