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公司之前曾以唯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唯冠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唯冠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称,其尚有固定资产及“IPAD”商标等资产可以清偿债务,不同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法院经查认为,“IPAD”商标注册登记在唯冠公司名下,在未有相反司法认定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唯冠公司仍系“IPAD”商标的权利人。目前,唯冠公司名下无形资产之一的“IPAD”商标未作评估,商标价值尚未确定,尚不能认定唯冠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富邦公司的申请。该裁定书已于3月31日送达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