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日至3月2日,本网首席律师刘平凡、程先华,陪同曾涉嫌*诈*骗*的张某及其夫人红某,亲赴湖北某市警方,接受例行讯问,并为其实时提供专业、高效、及时的法律顾问服务。
据悉,这是张某被当地警方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来,首次依据法律规定被通知到当地警方接受讯问。本网派出两位律师陪同张某夫妇亲赴湖北接受传讯,实属对张某案件的重视和律师负责任的表现。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23条 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 准。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法院执行解释》第七十四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人民法院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法院执行解释》第八十二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一)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 已交纳保证金的,应当通知收取保证金的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三条 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一)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四)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 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决定没收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八十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向犯罪嫌疑 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布,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A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