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1
来源:深圳律协
浏览次数:590次
世界上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依法办案,都是必须要做的一件事,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条件和历程,只是时间早晚而已。我国在建国六十年后确立这一规则,是比较快的国家之一。
同美国相比,美国1776年7月4日发表《独立宣言》,1914年通过《威克斯案》正式在联邦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认为通过违反第四修正案的不合理的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不能在联邦法庭上使用去反对被告人。直到1961年的马普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才将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而导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全面适用于联邦和各州。
1964年通过马修案明确规定,在对抗诉讼中如果未经被告同意,在律师不在场时进行讯问所取得的口供侵犯了律师帮助权,认定为非法证据,要予以排除。
直至1966年米兰达规则的产生,美国才确认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适用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1966年6月13日,宣布了对米兰达案的判决。美国最高法院撤销了原判,开创了对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时必须明确给米兰达警告的先例,即明确告诉被逮捕人:1、你有权保持沉默;2、你所讲的一切都可在法庭上作为不利于你的证据;3、你有权获得律师帮助,讯问时律师可以在场;4、如果没有钱委托律师,我们将为你指定一名律师。违背以上四条之一所获得的证据均为非法证据。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914年产生,但真正执行也是近六十年的事情,即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