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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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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动态,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民事裁判文书改革情况
2012/05/10   来源: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88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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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7日,市中院在宝安法院召开全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简化改革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开发布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有关情况。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郝丽雅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向媒体记者介绍了民事裁判文书改革情况。
  为了解决由于案多人少法官无法及时出具裁判文书、由于传统裁判文书不够精炼导致某些特定类型案件当事人看不懂裁判文书等方面的问题;为了配合小额速裁和民生案件快速审的需要,满足当事人及时看到裁判文书的司法需求,今年初市中院决定开展一审民事裁判文书简化改革以及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稳妥推进,市中院成立了以霍敏院长为组长、郝丽雅副院长为副组长的调研领导小组,并成立了专门的改革调研组。调研组对香港、新加坡等境外法院的裁判文书格式进行了研究,听取了各方意见,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在此基础上,市中院出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判文书简化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并决定在宝安、罗湖、福田三个区法院进行试点。郝丽雅副院长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改革的背景、目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改革的主要目的一是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二是实行裁判文书的繁简有别,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做到小额案件快速审,简易案件简易审,繁杂案件精细审;三是创新裁判文书撰写方法,使简单的案件用简易的裁判文书,疑难复杂的案件用充分说理谁的裁判文书,使裁判文书的制作更加符合审判规律。改革的原则是积极、慎重、稳妥。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设计出简易(令状式)裁判文书、要素式裁判文书、表格式裁判文书等三种简化文书格式。其中,简易(令状式)裁判文书主要适用于小额速裁案件、对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以及对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信用卡透支纠纷、欠按揭款纠纷等特定类型案件;要素式裁判文书主要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复杂交通事故案件,延期交房、延期办证案件,涉及抚养费、赡养费、履行离婚协议等婚姻家事案件以及其他适宜用要素式裁判文书裁决的民事案件;表格式裁判文书主要适用于简单交通事故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其他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适宜用表格方式裁决的民事案件。
  5月7日,三个试点法院同时开展裁判文书改革,即按照简化文书格式裁判案件。新闻发布会当天,各试点法院共发出令状式裁判文书3份,表格式裁判文书1份,要素式裁判文书3份,普遍受到好评。
                          (据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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