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4
来源:深圳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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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6月1日起,全国法院将施行“法释〔2012〕7号”《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这对保证裁判文书质量,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规范表述逻辑都是及时、必要且细致的指导。就裁判文书中法条引用的语言表述作出司法解释,这并不多见。在深化推进“三个提升”和开展“两项评查”的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发布该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实践,足见人民法院将裁判文书质量要求提到了一个更新更严的高度。
“法释〔2012〕7号”批复(见《人民法院报》5月30日三版),是专门针对刑事裁判文书中引用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具体表述所作出的统一规范。批复分四个条文分别根据案件情况,一是规定对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条文的三种不同情况的表述方式;二是规定对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前的刑法条文的表述方式;三是规定裁判文书引用有关单行刑法条文,应当直接引用相应条例、补充规定或者决定的具体条款;四是作出不再适用(法〔1997〕192号)和(法释〔2007〕7号)两个司法文件的规定。“法释〔2012〕7号”批复的前三条规定,对引用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前、后的刑法条文,对引用有关单行刑法条文的语言表述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统一的规定。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司法成果的“有形产品”,是承载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载体;是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是宣传法治的生动教材,也是展示人民法院形象的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