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刘某持三张借条要求被告宋某返还借款50余万元,借条约定月息为百分之十五,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法院经审理认定其中两张借条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万元,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原告诉称,原、被告为朋友关系,被告先后于2010年5月向原告借款31.5万元,2011年5月向原告借款21.75万元,2011年6月向原告借款1万元。借款均到期,但被告没有如约归还。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4.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持3张借条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4.25万元。被告对其中1万元的借条予以认可,并同意返还,法院照准。
对于另外2张53.25万元的借条,在被告否认其中38.25万元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的情况下,原告不能提供除借条外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并亦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出庭陈述借款交付的相关细节。原告提供的2张借条显示,31.5万元的借款在先,21.75万元的借款在后。但通过原告与李某的电话录音可以认定21.75万元的借条在先,31.5万元的借条在后,31.5万元的借条出具后,原告并未将21.75万元的借条返还被告。
因21.75万元按月息15%计算利息,本金加3个月的利息共计31.5375万元,故31.5万元的借款事实并不真实存在,此事实与被告的陈述相吻合。关于21.75万元的借款关系是否真实存在的问题,根据被告提供的原告给张某的银行卡转款的凭证,张某的证人证言及法院调取的张某银行卡的业务申请表、交易明细以及原告的起诉书,而形成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张某的银行卡由被告使用,原告仅给付被告借款15万元,该借款应予返还。原告虽未主张利息,但被告出具的借条中已包含了借款利息,原告亦是依据借条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故法院视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但因21.75万元中包含的利息高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故法院予以适当调整。